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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3〕020011号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报告期内,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041.11万元、-31248.87万元、3142.61万元和3019.94万元;主营业务毛
利率分别为26.58%、21.49%、23.98%和24.99%,呈波动趋势;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71.68%、64.87%、56.91%和71.44%;
经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85.18%、91.50%、95.38%和
97.62%;汇兑损失分别为1419.74万元、3426.71万元、1776.83
万元和554.61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25055.34万元、35569.11万元、46940.68万元和45425.69万元。最近一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200.00万元,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1497.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2660.63
1万元,包括公司持有的万达体育股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产品售价及成本变化情况、行
业发展趋势、公司竞争优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毛利率水平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1)及公司经营情况、
成本费用变动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2020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影响;(3)结合境外主要客户情况、在手订单、产品价格、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及是否具有持续性并说明国际经济环境及汇率波动对境外销售的影响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4)结合内外销前十大经销客户的明细、合
作年限、是否为关联方、销售内容及终端客户、交易价格是否公
允、收入确认时点及原则、报告期内经销商新增与退出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经销收入占比持续上升的主要原因;(5)结合报告
期内存货构成明细、库龄、备货用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
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余额增长与营业收入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产品滞销积压的情形;(6)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3)(5)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89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 53900.00万元投向雷曼光电 COB超高清显示改扩建项目,150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将生产
2基于 COB技术的小间距或 Micro LED显示面板产品,设计产能为
2
72000m ,预计总投资 53958.13 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为
33324.87万元。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每年形成营业收入
123840.00万元,综合毛利率平均为29.00%。报告期内,发行人
显示面板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9.11%、67.07%、80.80%和68.68%。
根据申请材料,LED 小间距市场依然以 SMD 为主,销额占比超 9成。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产品是否已实现销售收入
并通过下游客户认证,并结合 COB技术及 SMD技术的优劣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技术路线、不同技术路线产品销售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对发行人现有 SMD技术产品及相关收入造成影
响;(2)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容量情况、发行人现有产能及
在建拟建产能、产能利用率、在手订单及意向性合同等,说明在显示面板产能利用率并未饱和的情况下大幅扩产的必要性,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消化措施;(3)结合在手订单
或意向性合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情况,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
实现性等,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4)量化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4)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4)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
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社会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媒体报道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本次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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