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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5号),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航证券和世纪证券合称“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金信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2年12月30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发行底价为6.02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中规定的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6.26元/股。(二)发行数量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9500万元,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500万股(含),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173146150股)。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8500万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8500万股(含),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4名,符合金信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32100000.00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
19258490.6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12841509.36元人民币。未超过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募集资金金额的要求。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和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内部决策程序1、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2022年9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2022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2年12月14日向深交所报送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包括:发行人前二十大股东15家(剔除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基金公司22家、证券公
司17家、保险机构9家以及其他投资者26家。
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2年12月29日收盘后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发出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相关附件。
自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备《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后,至报价开始前(即2023年1月4日上午9:00前),另有24名投资者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表达了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向新增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新增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名单如下表所示:
序号投资者名称
1济南云海高新技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海南博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杨岳智
9陈蓓文
10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魏巍
12薛小华
13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4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蒋涛
16刘福娟
17 UBS AG
18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9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深圳市前海富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珠海格芯善筑投资
22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3杭州博报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4赣州发展信诺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和发送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
价格确定、配售股票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报价时间内(2023年1月4日9:00-12:00),在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收到了23份《申购报价单》。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互利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在本次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范围内,为无效认购。其他22个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交了相关申购材料,除3家基金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认购对象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报价格申购金额保证金是否有序号询价对象名称(元/股)(万元)(万元)效报价
1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773000.00200是
2刘福娟6.322000.00200是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
3管-农业银行-华泰资产宏利价值6.242000.00200是成长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
4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6.242000.00200是资产管理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
5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华泰稳健6.242000.00200是增益资产管理产品)
6 UBS AG 6.60 2900.00 200 是
7蒋涛6.112000.00200是济南云海高新投资合伙企业(有
86.173900.00200是限合伙)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代“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6.612000.00200是金”
6.313000.00
10魏巍6.225000.00200是
6.069000.00
7.013100.00
1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6212100.00不适用是
6.2618800.00
12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6.312000.00200是
泰康养老-一般账户专门投资组合
136.662000.00200是
乙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基
146.262000.00200是
金产品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
156.662000.00200是
平衡配置型投资账户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6.922100.00200是
般胜优选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695100.00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495100.00200是
6.115100.00
6.699900.00
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
186.499900.00200否
互利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119900.00
6.694600.00
1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494900.00不适用是
6.117600.00
20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022000.00不适用是赣州发展信诺投资基金(有限合
216.082000.00200是
伙)
6.692000.00
2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492000.00200是
6.112000.00
23海南省亿能投资有限公司6.202000.00200是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对有效报价进行了簿记统计,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为6.26元/股,发行股数85000000股。配售对象及其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如下:
限售期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月)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354632209999966个月
般胜优选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792332299999986个月
泰康养老-一般账户专门投资组合
33194888199999996个月
乙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
43194888199999996个月
衡配置型投资账户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
53194888199999996个月
“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6 UBS AG 4632587 28999995 6 个月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146964 50999995 6 个月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827476490000006个月
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4888199999996个月
10刘福娟3194888199999996个月
11魏巍4792332299999986个月
12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3194888199999996个月
1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0319481879999946个月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基金
142252401141000306个月
产品合计85000000532100000
泰康养老-一般账户专门投资组合乙、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
配置型投资账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和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
养老基金产品皆为《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中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产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为14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或新增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
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
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以及股份数量的分配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上述获配对象均非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获配的投资者未以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四)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
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配置型投资账户”、“泰康养老-一般账户专门投资组合乙”、“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和“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上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规范的
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本次最终获配的瑞士银行(UBS AG)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予以
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5、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刘福娟和魏巍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6、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选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铂
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申购报价前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五)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对象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选
1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
3 泰康养老-一般账户专门投资组合乙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配置
4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型投资账户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铂绅二
5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6 UBS AG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0 刘福娟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1 魏巍 普通投资者 C5 是12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4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基金产品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缴款与验资情况2023年1月5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所有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发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截至2023年1月9日12:00止,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023年1月1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汇会验
[2023]0014号《验证报告》。经审验,截至2023年1月9日,中航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收款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
532100000.00元。
2023 年 1 月 10 日(T+4 日),中航证券将上述认购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后
的剩余款项划至金信诺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月11日出具了中汇验中
汇会验[2023]003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3年1月10日止,金信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00.00万股,发行价格6.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21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9258490.6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841509.36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8500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427841509.36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
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均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前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1年1月8日公告。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前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2年4月27日公告。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前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2年6月6日公告。
并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前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2年9月20日公告。
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21年1月18日公告。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22年5月17日公告。
2022年6月10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2〕174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该事项已于2022年6月13日公告。
2022年9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该事项已于2022年9月22日公告。
2022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事项已于2022年11月14日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5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均非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见孝杨滔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从中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李建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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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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