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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豁免相关事项的问询
函》(上证公函【2023】0001,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问及“相
关协议及承诺是否附带生效条件或其他约定,后续是否涉及以其他方式返还或其
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现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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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对相关问题核查、回复并承诺如下:
1、本人和各方(上市公司、天津银行)之间签署的协议不存在附带生效条件或其他约定,后续也不涉及其他方式返还或其他利益安排;
2、除本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协议以外,本人与各方
不存在其他与本次债务承接、债务豁免相关的协议和承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为建议
2023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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