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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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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幕府山人 发表于 2023-1-11 00:00:00 浏览:  6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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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5号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揭阳路28号;
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88号
2509室,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柯少彬,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
柯少芳,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余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1—宋秀清,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胡清光,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聂织锦,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力,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桂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银松,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伟泉,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许秋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谢成松,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庄起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7号)、《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柯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7号)和本所
查明的事实,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公司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规定期限前披露2021年年度
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2022年6月16日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公司以改造智能生产线的
—2—名义,与汕头某公司签订多份智能设备定制合同,并向该公司累计转账2.28亿元,上述资金最终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集团)使用,公司未实际改造智能生产线。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公司以药品采购的名义,向广东、辽宁的4家药企累计转账1亿元,上述资金最终被转至太安堂集团账户,公司未实际采购药品。上述行为构成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32755.2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9%。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2.2条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1.3条、第2.1.4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
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行董事会秘书柯少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二款第
八项、第十项、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3—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
条、第4.3.5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柯少芳,董事宋秀清、胡清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监事陈银松、张伟泉、许秋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
条、第4.3.1条、第4.3.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谢成松,时任副总经理庄起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4条、第4.3.1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聂织锦、刘力、王桂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
董事会秘书柯少彬,董事兼副总经理柯少芳,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董事宋秀清、胡清光,监事陈银松、张伟泉、许秋华,副总经理谢成松,时任副总经理庄起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聂织锦、刘力、王桂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柯少
彬、柯少芳、余祥、宋秀清、胡清光、陈银松、张伟泉、许秋华、
谢成松、庄起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5—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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