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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相关材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颜爱民黄进沈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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