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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1证券简称:中南建设公告编号:2023-012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存在受到交易所
2次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查明,2017年11月11日,公司与深圳市和润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和润达”)、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三瑞”)
签署《深圳市罗湖区草埔城中村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公司与深圳三瑞分别将持有的中南(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南深圳”)47%和20%的股
权转让与深圳和润达。2017年11月16日,公司完成了转让中南深圳47%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2017年12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和润达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有关交易产生的投资收益50100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后股权转让产生的净利润37357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归母净利润的92.16%。公司2018年
6月7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1月17日才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
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7.3条、第9.3条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7.3条、第9.3条的规定。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
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
1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锦石、时任财务总监钱军、现任董事辛琦、时任董事会
秘书张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2012年9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查明,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计下降的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简称“净利润”)为
7.08亿元至21.23亿元。2022年4月27日,公司2021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3.8亿元。公司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股票上市
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董事长陈锦石、总经理陈昱含、财务总监辛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司已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5号)经查,公司2017年11月11日与深圳和润达签署协议,将公司所持中南深圳47%股权转让与深圳和润达。该笔股权转让中,公司获得股权转让收益37726万元,持有的剩余18%中南深圳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产生投资收益12374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实现净利润37357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92.16%,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
2定,鉴于公司对该事项在2017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并于2018年6月7日进行
了补充披露,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2年7月公司于收到江苏证监管《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5号)
由于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计下降的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7.08亿元至21.23亿元。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报告》,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为-33.82亿元,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业绩与预告有重大偏差的说明公告》。公司实际业绩较预告业绩由盈转亏,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事项,已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的学习,提高专业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权益。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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