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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财务顾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三年一月
1重要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财务顾问”)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就其披露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
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
方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
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1目录
重要声明..................................................1
释义....................................................3
绪言....................................................5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6
一、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15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6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的核查..............................18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核查.................................18
七、对资金来源的核查...........................................18
八、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
查....................................................19
九、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的核查...............................................19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19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核
查....................................................21
十二、对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25
十三、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26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核查.............................26
十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26
十六、财务顾问承诺............................................27
十七、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27
2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物集团指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易事特、上市公司、公司指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76广东恒锐指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集团指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
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易事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17568600股股份,占易事特总股份的17.94%。
本次权益变动后,广物集团将持有易事特总股本的本次权益变动指
17.94%,东方集团将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即本次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广物集团名下之日)之日起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上市
公司739499828股股份的表决权,广物集团将成为易事特控股股东。
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何思模先股份转让协议指生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指及何思模签署的《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指《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本核查意见指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财务顾问、国泰君安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收购管理办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准则15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准则16号》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本核查意见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4绪言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与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广东恒锐将其持有的易事特417568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至
2022年9月30日总股本的17.94%以6.0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广物集团。本次转
让完成后,广物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417568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94%。此外,根据广物集团、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共同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将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即本次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广物集团名下之日)之日起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上
市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总股本的31.78%股份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广物集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及其他
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广物集团为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5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本财务顾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企业名称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法定代表人方启超注册资本573000万元成立时间1988年1月8日经营期限1988年1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190334772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股权投资与管理,股权受托管理,资产和企业重组、优化、转让和收购;实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供应链管理,国内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及代理,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现代物流与仓储,国内、国际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服务;地产开发经营,物经营范围
业管理与租赁;汽车、金属材料、矿产品、电子产品、木材、化
工及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的电子商务及服务,商务策划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财政厅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国路21号
6联系电话020-83881672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同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的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的情形;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
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结构图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广物集团股权及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广物集团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广东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公司,广物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省人民政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完整和准确。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广物集团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广东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公司,广东省人民政府为广物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7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广物集团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
披露了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最近两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始终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未发生过变更。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参
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控制的重要企业情况如下:
序注册资本
名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万元)
物业管理,仓库、房屋租赁,汽车租赁;以上相关信息咨询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广东省物资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场地租赁;停
产业(集车场经营;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项目
133025.74100.00%团)有限公投资,投资咨询;物流服务,仓储服务(不司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仓储咨询服务;
仓储理货;装卸服务;货物运输;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有色金属合
金、非金属矿及制品、煤炭及制品、建筑砌
块、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金银制品;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仓储服务(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房屋租广东广物金赁;相关金属材料信息咨询;信息咨询服
2属产业集团14325.0696.88%
务:建筑材料信息、物流信息、市场信息;
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五金产品批发;普通货物及仓储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制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贸易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废旧金属及其加工、报废汽车及其零部件、
军队退役装备的回收、拆解、处理,收购废橡胶、废塑料、废旧日用杂品、废纸、废毛
及废毛织品(以上由分支机构具体经营);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广东省金属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碳减排、转
3回收有限公1403.5157.00%化、捕捉、封存技术研发;森林固碳服务;
司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生态资源监测,生态环境材料制造、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推广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8序注册资本
名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万元)询服务);软件开发、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煤炭,石油及化工产品,矿产品,橡胶及橡广东广物香13000万
4100.00%胶制品,塑料制品,农副产品等大宗商品贸
港有限公司港元易
销售:煤炭,焦炭,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聚丙烯、成品油、且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矿产品,橡胶及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原油、燃料油、轻质循环油、基础油、沥青、天然气、抽余油、石
广东广物国油焦、原料油,农副产品,建筑材料、砂
5际能源集团24000.00100.00%石,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自营和代有限公司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须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仓储(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现代物流;
房产物业租赁;以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受托资产广东广物金管理;商贸信息咨询,财务咨询管理。(依法
6融产业集团33120.7191.62%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有限公司
展经营活动)
仓储理货(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钢材加工,集装箱堆放和拆拼箱服务;港口设施、设备的租赁服务;货物运输,物流设计、管理及信息咨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口岸代理,集装箱代理;项目投资;开办黄埔区鱼珠东路3号广东鱼珠
广东广物物国际建材市场、黄埔区茅岗路1103号广东金
720758.64100.00%
流有限公司属物资市场,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管理,物业出租,汽车租赁,停车场经营,装饰设计及咨询;电子商务策划、设计、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服务;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普通机械,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软件零售;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二手车销售;计算
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
广东唯普汽配件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业;商品批
车电子商务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
83676.25815.85%
股份有限公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数据处理和存储
司服务;代办机动车车管业务;代办按揭服务;互
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软件开发;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
9序注册资本
名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万元)
物流园区和产业园投资、开发与经营、综合
配套仓储(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保
税仓、保税物流中心、港口、码头的运营
(按照《港口经营许可》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副证》经营);中欧班列运营、开发与
管理、集装箱装卸、堆放和拆拼箱服务;联
合运输代理服务、货物检验代理服务、港口
设施、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口
岸代理、集装箱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贸易
代理、报关服务;设备和机械的租赁、物业
租赁、汽车租赁、停车场经营;股权投资与
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批发、零售:
广东广物国汽车(含小轿车)、汽车零配件、矿产品、际物流投资
950000.00100.00%普通机械、电器机械、电子产品及通信设
发展有限公
备、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建筑材料、司
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及其原辅材
料、木制品、农副产品、其他食品;商务策
划、设计、技术推广;文旅、展览;软件开
发及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及服务;物流设
计、物流代理、物流运输咨询服务、装饰设
计及咨询、企业管理服务、社会经纪咨询;
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进出口;再生物资回
收、批发;矿、石材开发与经营;船舶贸易
及建筑;贸易经纪与代理;专业市场运营、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冷链物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汽车零配件批发;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销
售;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代办机动车车管业务;
广东广物优代办汽车年审、过户手续;市场经营管理、摊10车科技有限50000.0090.37%位出租;代办按揭服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含公司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汽车租赁;
汽车零配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拍卖;
汽车修理与维护;改装汽车制造;进出口代理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及租赁。销售、代购、代销: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劳保用品,工业生产资料(不含广东省商业金、银、小轿车、危险化学品),建筑材
11集团有限公41614.90100.00%料,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日用杂司货,副食品,预包装食品(含酒精饮料),粮油及制品,饲料,酒类;科技开发,展览会议,商品展示,市场推介,商务策划,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2广东省华大11590.90100.00%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
10序注册资本
名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万元)物流有限公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航空国际货物运输
司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融资咨询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打字复印;包
装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柜台、摊位出租;日用
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
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杂品销
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水产品
零售;水产品批发;鲜肉零售;鲜肉批发;润滑油
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
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体育用品
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化妆品零
售;化妆品批发;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
销售;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
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食用
农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零售(限危险化学品);保健食
品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货物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批发、零售: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工业生产资料(不含金银、汽车及危险化学品),粮油,饲料。代购飞机票、车、船票,代办托运。批发、零售:定型包装食品(含酒类),香烟零售。仓储(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场地出租,汽车、摩托车维修,住宿,饮食,娱乐、健广东华侨友身服务,美发,茶艺,棋牌、桌球,批发、
1313940.84100.00%谊有限公司零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聚丙烯)、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工艺美术品、家具(以上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运(按本公司有效许可证经营),家用电器维修。商业外供系统内黄金饰品调拨(批发);房屋租赁;汽车美容,汽车装潢装饰,车身清洁服务;生产、加工及销售印刷线路板;会议及展览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石脑油、液化石油气巨正源股份
1473186.9635.64%的贸易结算业务和交易业务;能源、新能
有限公司源、石油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
11序注册资本
名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万元)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汽车销售;汽车展示;销售:汽车零配件,工业生产资料,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摩托车及零配件;汽车租赁,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工程设备租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汽车信息咨询,财税咨询,汽车业务咨询;互联网销售:汽车精品、汽车配件、日用百货、数码产品;门票代理服务;自有资金投资;代办机动车车管业务;代办机动车按揭服务;汽车美容;软
广物汽贸股件开发、销售及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
1566699.0099.43%
份有限公司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下项目凭本公司有效许可证经营: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险);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增值电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东广物能
源化工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招、投标咨询服务;能源技16合伙企业22350.0056.38%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有限合目的除外)
伙)
注:除广东广物香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单位为“港元”外,其余主体的注册资本单位均为人民币。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不因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的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故本核查意见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东省人民政府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进行披露。
12(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主营业务
广物集团的主营业务为:商贸与物流(建材、汽车、中欧班列),能源化工产品制造(聚丙烯等化工产品),产业园投资、运营与管理。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项目
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总资产5064052.524683494.483908828.47
总负债3286275.032950548.572274735.96
净资产1777777.491732945.911634092.51
营业收入6691949.485063516.904178447.35
主营业务收入6691949.485063516.904178447.35
净利润124255.20117754.2144066.76
净资产收益率7.08%6.99%3.12%资产负债率
64.89%63.00%58.19%(合并)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广物集团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简要状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经核查,广物集团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涉及金额占广物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之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责任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广物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序号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地区居留权
13其他国家或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地区居留权
法定代表人、董
1方启超男中国广东广州否
事长
2梁庆彦男董事、总经理中国广东广州否
3李科让男董事中国广东广州否
4王敏女董事中国广东广州否
5蔡军男董事中国广东广州否
6韩振平男董事中国广东广州否
7熊姿女职工监事中国广东广州否
8周巧俐女职工监事中国广东广州否
9罗荣光男副总经理中国广东广州否
10余汉抛男副总经理中国广东广州否
11强威男总会计师中国广东广州否
12钟慧玲女副总经理中国广东广州否
13孔令灼男副总经理中国广东广州否注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16日下发的《关于原派驻省属企业监事会成员免职的通知》,省国资委派驻省属企业监事会成员统一划归省审计厅管理后,公司原监事会成员林夏苗、李莉莎、方燕萍、朱人杰职务自然免除。
注2:根据《关于王炳振同志退休免职的通知》(广物集人(2018)360号),公司原监事王炳振因退休,其职位自然免除。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广物集团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5%的情况。
广物集团直接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已
经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序号公司名称证券代码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要业务
(%)高分子材料业务(聚
73186.96万元丙烯的研发、生产与
1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831200广东省35.64人民币销售);石化仓储综合服务;石油制品贸
14持股比例
序号公司名称证券代码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要业务
(%)易业务
广东唯普汽车电子商3676.258万元二手车供应链智能服
2872019广东省15.85
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务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的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序号公司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万元)
产业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
广东广物金融产业集理、资产管理、普惠金融、拍
133120.7191.62%
团有限公司卖、典当、供应链金融、招标代
理、智慧停车等多个领域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广物集团,最近两年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未发生变化。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其主要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营及能力。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开展了有关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了解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认识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目的进行了陈述:
15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智慧能源行业未来市场前景,基于自身对上市公司易
事特投资价值的判断,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资源,优化资产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治理水平。积极为上市公司赋能,提升上市公司业务拓展能力及融资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既定战略相符。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与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广东恒锐同意将其持有的易事特417568600股股份,占易事特截至
2022年9月30日总股本的17.94%以6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广物集团。
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与东方集团、何思模三方签订《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承诺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即本次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广物集团名下之日)之日起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易事特的股份(739499828股,占截至2022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1.78%)表决权,在上述五年弃权期间届满时,广物集团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
要求东方集团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东方集团应按照广物集团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披露。权益变动完成后,易事特实际控制人将变
16更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东方集团还应支持广物集团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
半数席位,从而帮助广物集团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此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未来广物集团还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而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广东恒锐41756860017.94--
广物集团--41756860017.94
本次权益变动前,易事特不存在持有股份占其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可实际支配其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不存在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广物集团将持有易事特417568600股股份,占截至2022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94%。东方集团承诺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即本次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广物集团名下之日)之日起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易事特739499828股、占
易事特截至2022年9月30日总股本的31.78%表决权,支持广物集团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半数席位。广物集团将成为易事特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将成为易事特实际控制人。未来,广物集团还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而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及其补偿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交易各方之间不存在收购价款以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广东省国资委审批,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
17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取得上述批准后,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广物集团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广物集团还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而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2022年12月11日,广物集团与广东恒锐、扬州东方集团、何思模四方签
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022年12月31日,广物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
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与广东恒锐、东方集团、何思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日,广物集团与东方集团、何思模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广东省国资委审批,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取得上述批准后,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对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通与易事特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
18排、通过资管产品等形式获取,也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易事特及其下属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
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九、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的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平稳地经营公司的主营业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相关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后续计划如下: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前,易事特主营业务为智慧电源、数据中心和智慧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或方案。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19(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以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为目的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进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广物集团将在未来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董事长人选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其中监事会主席人选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提名或推荐上
市公司副总经理2名、财务负责人1名、风控法律总监1名、投资总监1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协议约定和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的限制性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若未来需要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
20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为保持上市公司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现有公司组织结构和员工进行重大调整和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针对易事特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上述披露内容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根据上市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支持或者通过法定程序提议上市公司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广物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
21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为保持上市
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如下承诺:
1、确保易事特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确保易事特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
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确保易事特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224、确保易事特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确保易事特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确保易事特在其他有关方面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上述承诺于广物集团作为易事特的控股股东/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广物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易事特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广物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易事特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广物集团将持有易事特417568600股股份,占截至2022年9月30日易事特总股本17.94%。未来,广物集团还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而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权益变动完成后,广物集
23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广物集团的主营业务为:商贸与物流(建材、汽车、中欧班列),能源化工产品制造(聚丙烯等化工产品),产业园投资、运营与管理。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易事特外,广物集团直接控制的重要企业情况,请见本核查意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之“(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的核查”之“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的相关内容。
易事特的主营业务为智慧电源、数据中心和智慧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
产与销售,与广物集团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企业侵占易事特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
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承诺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承诺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如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承诺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
24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于未来产生的关联交易,双方
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的定价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交易。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广物集团已作出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的赔偿或补偿。”十二、对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
5万元的交易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情况。
25(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未开展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十三、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易事特股票的情况。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中,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除聘请财务顾问、收购方律师,即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6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
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十六、财务顾问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
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
合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6、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约定持续督导事宜。
十七、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15号准则》《16号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27(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贵阳杨皓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俊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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