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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产融: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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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产融: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994c 发表于 2023-1-14 00:00:00 浏览:  7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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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督管理作用,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协会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公司财务、内
部控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1—(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在发
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
第八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条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
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3—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提前十天提交全体监事,临时会议的通知提前5天提交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在
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用视频、电话、传真、传签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4—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自己的态度和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监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监事会召集人提议的事项或二名监事联名提议的—5—事项。
(三)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及重
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并购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四)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未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事项,一般不得在
会议中途提出和受理,监事会亦可拒绝讨论和进行决议,但对于已列入议程的议案所涉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下简称"监事
代表"),除行使自己本身的监事权利和职责以外,还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的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并及时披露。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该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包括监事代
表)的名单和表决结果。持不同意或弃权意见的监事(包括监事代表)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且可以注明自己的意见。
受其他监事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除以自己的名义在监事会决议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以外,还应该代表被代理的监事签名并附注由其代签。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监事会报告。
第六章监事会会议记录与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7—(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需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决议公告等,由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机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成为公开资料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8—传播、透露会议文件及其内容。违反此条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明确事项或与《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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