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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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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小白菜 发表于 2023-1-17 00:00:00 浏览:  4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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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2证券简称:宏润建设公告编号:2023-006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18年6月14日《关于对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98号)
1.基本情况
2016年9月3日,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披露公司拟筹划重
大对外投资事项,该事项为以现金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方式收购在线教育相关资产,预计总投资12亿元至20亿元。2018年1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签署的公告》,公告披露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标的公司整体预估值不超过10亿元。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两项交易的进展情况。
2.整改情况公司董事会在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后于2018年6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拟投资项目的进展公告》,说明了上述拟投资项目终止的情况和原因。此外,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监管函中提到的问题,已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着重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证券人员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持续信息披露规范的学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2019年4月10日《关于对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严帮吉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39号)
1.基本情况
公司拟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2019年一季度报告。公司监事严帮吉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86000股,涉及金额39.98万元。前述行为未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提前15个交易
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规定,也未遵守敏感期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2.整改情况
公司监事严帮吉在收到监管函后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对照相关规则认真学习和整改,强化规范意识。同时,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一时间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证券人员强化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
专题培训,要求相关人员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重视程度和敏感性。此外,就敏感期交易事项,公司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安排及实施事先风险提示措施,避免此类违规操作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相关人员督促其近亲属亦遵守相关规定。
(三)2019年7月26日《关于对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郑宏舫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40号)1.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郑宏
舫通过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郑宏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于2017年7月22日、2017年9月20日、
2019年7月18日减持公司股份4300万股、900万股、2000万股,分别占公司
总股本的3.9%、0.82%、1.81%,累计减持比例为6.53%。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郑宏舫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5%时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监管函提到的问题,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郑宏舫高度重视并吸取教训,认真学习了相关规范,深刻反省了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组织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证券人员强化学习相关
法律法规并开展专题培训,要求相关人员引以为戒,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2019年11月27日《关于对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203号)
1.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7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空港支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及相关《抵押合同》,将公司8台盾构机进行抵押,贷款金额为2.4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4%和8.74%,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固定资产受限情况。
2016年11月和2017年10月,公司与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租赁成本分别为1900万元和2990万元,协议中约定保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宏舫于2016年11月向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公司上述担保进行再担保,其配偶承担共同担保责任。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审计部门未对2018年年度业绩快报进行内部审计。2.整改情况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监管函中提到的问题,已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证券人员,并着重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证券人员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信息披露规范及定期报告披露规则相关内容的学习和落实。同时,公司审计部门将在后续严格贯彻落实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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