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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有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就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
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李清女士、沈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前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自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意见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曹钟勇蔡敏勇王频邹甫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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