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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作为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并在了解了相关情况之后,我们
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股
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成且公司已完成
了2020年度、2021年度权益分派,公司现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疆
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签字:
胡本源李明
胡本源李大明王传兵
万江
万江春何新益
2023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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