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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1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股东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北度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公
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
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的通知,获悉截至2023年1月17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合计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5766345股,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被动减持的股份情况
1、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情况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动减持暨可能继续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根据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减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强制司法转让暨被动减持实施完毕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
049、2020-062、2021-023、2021-085),截至2023年1月17日,李宗松及其一
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减持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00%,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股份来源为非公开发行。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被动减持股数股东名称被动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占总股本比例
(股)
1李宗松2020年2月19日集中竞价1659000.01%
李宗松2020年2月21日集中竞价3221000.02%
李宗松2020年2月24日集中竞价3073000.02%
李宗松2020年2月25日集中竞价1176000.01%
李宗松2020年2月26日集中竞价635000.00%
李宗松2020年2月27日集中竞价314000.00%
李宗松2020年2月28日集中竞价160000.00%
李宗松2022年8月17日集中竞价1969140.01%
李宗松2022年8月18日集中竞价1701360.01%
李宗松2022年8月19日集中竞价1474450.01%
李宗松2022年8月22日集中竞价1281150.01%
李宗松2022年8月23日集中竞价1115000.01%
李宗松2022年8月24日集中竞价973710.01%
李宗松2022年8月25日集中竞价851000.01%
李宗松2022年8月26日集中竞价745000.00%
李宗松2022年8月29日集中竞价653000.00%
李宗松2022年10月11日集中竞价573310.00%
李宗松2022年10月12日集中竞价503670.00%
李宗松2022年10月13日集中竞价442880.00%
李宗松2022年10月14日集中竞价389740.00%
李宗松2022年10月17日集中竞价343210.00%
李宗松2022年10月18日集中竞价302420.00%
李宗松2022年10月19日集中竞价266620.00%
李宗松2022年10月20日集中竞价235160.00%
李宗松2022年10月21日集中竞价207510.00%
李宗松2022年10月25日集中竞价183180.00%
李宗松2022年10月26日集中竞价161750.00%
李宗松2023年1月11日集中竞价20599540.13%
李宗松2023年1月12日集中竞价15870180.10%
李宗松2023年1月13日集中竞价12567580.08%
李宗松2023年1月16日集中竞价10262360.07%
李宗松2023年1月17日集中竞价8513300.06%
新沂必康2020年2月19日集中竞价3014000.02%
新沂必康2020年2月20日集中竞价7051200.05%
新沂必康2020年2月21日集中竞价14839530.10%
新沂必康2020年2月24日集中竞价16261330.11%
新沂必康2020年2月25日集中竞价5215310.03%
新沂必康2020年2月26日集中竞价3168660.02%
新沂必康2020年2月27日集中竞价1507330.01%
新沂必康2020年2月28日集中竞价712110.00%
新沂必康2021年2月23日司法强制转让178680001.17%
新沂必康2021年2月24日司法强制转让194999761.27%
陕西北度2020年2月20日集中竞价5000000.03%
2陕西北度2020年2月21日集中竞价5000000.03%
陕西北度2020年2月24日集中竞价6000000.04%
陕西北度2021年7月16日集中竞价23790000.16%
合计--557663453.64%
注: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新沂必康持有的公司37367976股股份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所有。新沂必康所持有的公司37367976股股份于2021年2月23日和2月24日被司法强制转让给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司法强制转让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438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强制司法转让暨被动减持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2、股东被动减持前后持股情况对比
股东名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股份性质
称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数1474168509.62%1381744289.02%
李宗松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474168509.62%1381744289.02%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持有股份数51457516133.58%47203023830.81%新沂必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51457516133.58%47203023830.81%康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持有股份数157809271.03%118019270.77%陕西北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7809271.03%118019270.77%度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持有股份数67777293844.23%62200659340.59%
合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7777293844.23%62200659340.59%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在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32、2019年1月3日,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3、李宗松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
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
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2019年
4月1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后李宗松先生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新沂必康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鉴于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及陕西北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因此新沂必康、李宗松先生及陕西北度将合并计算减持股份的比例。
3、李宗松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存在减持股份数量合计可能超过5%的情形,李
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会遵守相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在股份变动达到5%时,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于2022年9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由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
4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公司已督促李宗松先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5、李宗松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于2021年9月15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2021)陕06破申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纳入新沂必康破产财产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李宗松先生名下的公司股票已纳入破产财产,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涉及李宗松先生名下的公司股票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目前新沂必康破产管理人已与执行法院取得联系并要求中止执行程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中止执行李宗松先生名下的延安必康股票并执行回转已处置股票。
四、备查文件李宗松、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关于股份被动减持比例达到1%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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