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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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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零零八 发表于 2023-1-19 00:00:00 浏览:  6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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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2证券简称:凯恩股份公告编号:2023-006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5 号 H 座 3 层 306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4、召集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杨照宇(公司董事长刘溪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过半董事推选董事杨照宇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3852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8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102468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138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94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06%;
反对10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89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5540%;
反对10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1642%;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3.01《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3.02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3.03标的资产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3.04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3.05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3.06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3.07标的股权交割等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3.08过渡期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3.09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3.10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5、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19%;
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8%。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十一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75%;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17%;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1173%;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563%。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17%;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1173%;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563%。9、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17%;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1173%;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56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97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391%;
弃权12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97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4239%;
弃权1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49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97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391%;
弃权12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97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4239%;弃权1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498%。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17%;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1173%;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563%。
13、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17%;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1173%;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563%。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17%;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1173%;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563%。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75%;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17%;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264%;
反对10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1173%;
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563%。
16、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孙志超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931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131%;
反对79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36%;
弃权12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4898%;
反对79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2605%;
弃权1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498%。
17、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张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966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65%;
反对75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02%;
弃权12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9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954%;
反对75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7549%;
弃权1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498%。上述第2-15项议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缪仁康律师和伊超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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