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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1月
17日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
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2023年1月1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46.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此页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金元寇日明杨之曙
2023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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