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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相应的三方监管协议,有 
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克美 
223年1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欢庆 
33年(月旧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澄清 
2023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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