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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211号天都商业广场
3幢1601、1602、1611、1612室
邮编:215009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030号
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电科院”)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3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2号,下称“《关注函》”)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关注函》提出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关注函》所涉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关注函》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注函》问题1:公告显示,你公司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23年1月12日
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宋静波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八名,王雪靖缺席,未知原因。独立董事赵怡超对相关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本次会议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会议通知时间过短,应该为5天;本次会议召集人不是董事长,只有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才能半数推选召集人和主持人,胡醇并非不能履行职责。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本次董事会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的具体方式、过程,并结合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本所规则、公司章程和有关会议规则(如有)等分析说明本次会议召开的合规性,本次以董事宋静波召集召开紧急会议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请全体董事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上市公司相关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2、取得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董事会”)相关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及部分回执、会议通知邮件截图、会议议案、会议签到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过程录制视频
文件等以及时任董事长胡醇(下称“时任董事长”)回复不参加会议的微信聊天截图;
3、查阅了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包括《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紧急)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电科院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紧急)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马勇)、《电科院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紧急)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赵怡超)等。
(二)核查内容
1、详细说明公司本次董事会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的具体方式、过程
(1)2023年1月11日,公司监事会主席向全体监事发送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议案,通知于2023年1月12日9:00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2023年1月12日9:05,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审议并通过《关于书面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议案》。
(3)2023年1月12日11:59,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8位董事(含时任董事长)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发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及议案》,通过书面送达方式向在公司现场的1位董事(朱辉)送达《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及议案》,该提议中明确提议了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间以及董事长召集会议的时间。
(4)由于在监事会提议的董事会召集时间内没有收到时任董事长对监事会提
议的反馈,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了一名董事宋静波作为会议的召集人。2023年1月12日12:3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8位董事(含时任董事长)、5位监
事、1位高级管理人员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以及相应议案,通过书面送达方式向在公司现场的1位董事(朱辉)送达《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以及相应议案。该通知中明确了会议的召集人为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宋静波。
(5)2023年1月12日12:37,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时任董事会
秘书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以及相应议案。
(6)2023年1月12日12:39,公司监事陈凤亚通过微信向时任董事会秘书费振俊
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及相应议案,并提醒其转发给胡醇、王雪靖(胡醇提名的独立董事)、赵怡超(胡醇提名的独立董事),并请四人(董事会秘书和该三位董事)准时参会。
(7)2023年1月12日12:5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再次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8位董事(含时任董事长)、5位监事、时任董事会秘书、1位高级管理人员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紧急)会议会议通知》以及相应议案。
(8)2023年1月12日13:12,监事陈凤亚收到时任董事会秘书费振俊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的关于胡醇于当日12:54对本次会议的反馈截屏,截屏显示反馈内容为“非法集会,我不会参加的”。
(9)2023年1月12日14:0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宋静波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实到董事8名:宋静波、董永升、马健、马勇、刘明珍、朱辉、胡醇、赵怡超。公司独立董事王雪靖未参会,且公司未收到其不参会原因说明。
主持人宋静波在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前,首先说明其主持人身份系由半数以上董事宋静波、马勇、马健、董永升、刘明珍、朱辉共同推举产生;其次说明关于会议
通知时限较短的原因系事项紧急,避免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主持人宋静波逐项宣读议案后,主持人提请各位董事发表意见,并且提醒独立董事对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赵怡超对《关于更换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更换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了反对意见,理由主要如下:(1)本次会议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会议通知时间过短,应该为5天;(2)本次会议召集人不是董事长,只有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才能半数推选召集人和主持人,胡醇并非不能履行职责。本次董事会通知及召集无效,做出的决议无效;(3)更换董事长的背景是胡德霖与胡醇的矛盾,拟选举的董事长无相关经验,胡德霖和胡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选举的董事长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不稳定。对《关于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亦发表了反对意见,理由主要如下:费振俊有多家上市公司服务经验,也有多家其他公司工作经验,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更换董事会秘书会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胡醇发言内容与议案无关并有不当言论而被制止,其他董事未发言。
独立董事马勇就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出具了书面独立意见。
董事审议、发表意见结束后,出席董事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长的议案》,6名董事赞成,2名董事反对;审议通过《关于更换总经理的议案》,6名董事赞成,1名董事反对,1名董事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会秘书的议案》,6名董事赞成,1名董事反对,1名董事弃权。
2、结合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本所规则、公司章程和有关会议规则(如有)等
分析说明本次会议召开的合规性,本次以董事宋静波召集召开紧急会议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结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电科院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和制度列表分析本次会议
召开的合规性如下:法规
法律法规、规则、制度要求本次会议实际情况是否合规名称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本次董事会决议内容为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合规
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人事任免,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由监事会提议召开。2023年1月根据法律规定,监事会发出提议后,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12日,经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办公室向包含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时任董事长在内的董事发出了《召开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未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及议案》,提议于当日12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务的,才能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点30分召集于当日14点召开临时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时任董事长未于当日12点30分前予以反馈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是否召集也未实际召集。当日,公司过半数董名董事履行职务。半数以上董事并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事推举了董事宋静波作为董事会召集人及主没有等10日时间以确定时任董事《公司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持人。长是否属于不履行职务即共同推举法》了一名董事,召集程序与公司法要求不符。但时任董事长在监事会提议的时限内并未履职,会议通知发出后、实际召开前时任董事长明确反馈不参与(虽然不是不召集的意思表示,但至少说明其获得作出相关决策所需的必要信息)。并且本次董事会已通知所有董事,且过半数董事参会,所审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即使存在召集程序瑕疵也不会对本次董事会决议结果有实质影响。法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要求本次会议实际情况是否合规名称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依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紧急事项随时可合规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以召开临时董事会的规则通知。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9名董事中的8名参会;合规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赞成议案的票数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为6票。
《上市公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依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实施,并按《董事会合规司治理准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议事规则》事先通知所有董事,提供议案及附则(2018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件等足够资料。年修订)》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创业板4.1.7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不涉及股东大会审议事合规上市规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项,已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则》者本规则所述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并已进行相应公告。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2.2.3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开;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不会对本次董
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按照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事会决议结果有实质影响,具体见《创业板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会议材料,包括人员简历等背景材料。本列第三行中的说明。
规范运作
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指引》
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公司章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本次董事会由监事会提议召开。2023年1月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不会对本次董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12日,经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办公室向包含事会决议结果有实质影响,具体见法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要求本次会议实际情况是否合规名称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时任董事长在内的董事发出了《召开董事会本列第三行中的说明。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及议案》,提议于当日12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点30分召集于当日14点召开临时董事会,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时任董事长未于当日12点30分前予以反馈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是否召集也未实际召集。当日,公司过半数董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事推举了董事宋静波作为董事会召集人及主持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本次董事会通知时间虽然不满足本条要求,合规
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但满足《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关于紧急事召开5个工作日以前。项召开临时董事会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9名董事中的8名参会;合规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赞成三项议案的票数均为6票。
董事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以下决议为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六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本次董事会由监事会提议召开。2023年1月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不会对本次董《董事会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一)董12日,经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办公室向包含事会决议结果有实质影响,具体见议事规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时任董事长在内的董事发出了《召开董事会本列第三行中的说明。则》(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四)监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及议案》,提议于当日12事会提议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点30分召集于当日14点召开临时董事会,法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要求本次会议实际情况是否合规名称
总经理提议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任董事长未于当日12点30分前予以反馈
第八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是否召集也未实际召集。当日,公司过半数董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事推举了董事宋静波作为董事会召集人及主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持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监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并将书面合规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提议递交董事会办公室;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董事会办公室已经将相应提议、明确和具体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的提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
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书面提议中已经载明相应事项。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会议通知情况紧急的临时会议;合规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召集人已经会议上作出相应说明。
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法规
法律法规、规则、制度要求本次会议实际情况是否合规名称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会议表决按本条要求表决。按主持人要求的方式,未做合规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选择的,视为弃权。
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决议的形成三个议案均为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合规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董事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法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要求本次会议实际情况是否合规名称间在后的决议为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关于具体可以撤销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
定(四)》(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查询类似案例也显示,如果会议召集或通知的程序瑕疵并未影响到多数意见的形成,或未影响其获得作出意思表示所需的必要信息,不会因此导致会议决议被法院撤销。例如北京微云家校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教科文卫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021)京01民终
6266号)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虽未满通知时
限要求存在瑕疵,但全体董事均收到了会议通知,出席人数过半数,该通知时限上的程序瑕疵对公司实体决议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以此为由撤销涉案董事会决议,有悖公司治理的经济、效率原则。
如上所述,根据《公司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和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在董事长接到提议未满10日情况下,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存在程序瑕疵。但监事会的提议中已明确要求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12时30分前,董事长在该时间之前并未召集和主持会议,并且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会议开始前,董事长已经明确反馈不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宋静波召集并主持会议具有合理性。本次董事会已通知所有董事,且过半数董事参会,所审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即使存在召集程序瑕疵也不会对本次董事会决议结果有实质影响。
(三)核查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在董事长接到提议未满10日情况下,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
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存在程序瑕疵,但监事会的提议中已明确要求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时间,董事长在监事会提议时间之前并未召集和主持会议,并且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会议开始前,董事长已经明确反馈不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宋静波召集并主持会议具有合理性。另外,本次董事会已通知所有董事,且过半数董事参会,所审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即使存在召集程序瑕疵也不会对本次董事会决议结果有实质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相关主体认为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可以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如果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程序,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为准。
二、《关注函》问题2:公告显示,胡醇因个人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等职务,费振俊因个人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独立董事赵怡超认为更换董事长的背景是胡德霖与胡醇的矛盾,拟选举的董事长无相关经验,胡德霖和胡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选举的董事长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不稳定。(1)请相关董事补充说明提案理由和反对理由的具体判断依据,公司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应予说明的矛盾分歧。(2)请说明你公司董事会说明对信息披露、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和实施情况,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公司董事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3)请结合前述矛盾分歧情况(如有)分析说明公司后续经营运作会否受到显著影响,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应风险。请全体董事、监事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对本次关注函回复稿以及各位董事关于是否存在矛
盾分歧情况、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的书面文件;
2、取得新聘任董事会秘书劳动合同、简历及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通过公
开渠道核查新聘任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情况;
3、获取了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证书和印章等事项的说明。
(二)核查内容
1、请相关董事补充说明提案理由和反对理由的具体判断依据,公司主要股
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应予说明的矛盾分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对本次关注函的回复稿包括相关董事对于本次董事会决策的不同意见或依据,以及公司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分歧的内容。
2、请公司董事会说明信息披露、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和实施情况,
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公司董事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公司对本次关注函的回复稿中,已经说明信息披露、印章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和实施情况,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印章管理执行中存在不符合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部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印章管理中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
3、结合前述矛盾分歧情况(如有)分析说明公司后续经营运作会否受到显著影响,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应风险经审阅公司对本次关注函的回复稿,内容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已说明公司相应事项对公司后续经营运作的影响,董事会和管理层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且部分措施已经落实,以及拟作出风险提示等。(三)核查意见如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已有应对措施解决公司存在的状况并且部分已经落实,以及拟作出相应风险提示等。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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