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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12证券简称:焦作万方公告编号:2023-009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31日(星期二)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谢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5069954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5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5069954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42.5261%。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970069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13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970069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1368%。
(九)董事7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4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王益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70364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269%;反对23663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6655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119%;反对30351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05211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2%;反对48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13005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5223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15%;反对
48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8%;弃权13005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07%。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43217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7%;反对3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弃权12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5408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27%;反对
3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5%;弃权12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28%。
关联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表决
权股份数量为62180000股,关联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关联关系:关联股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律师姓名:潘兴高姚金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兴高、姚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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