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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电话:021-583580130|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26楼目录
一、关于募投项目(《一轮问询函》“1.关于募投项目”)...........................3
二、其他(《一轮问询函》“8.3关于新暴威同业竞争情况的核查”)................6
三、结论意见...............................................15
1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2年 11月 28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2月9日下发《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284号,以下简称“《一轮问询函》”),本所现就《一轮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2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募投项目(《一轮问询函》“1.关于募投项目”)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福建东恒的工
商登记档案、发行人收购福建东恒的相关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审议募投项目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福建东恒审议结构件项目实施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相关文件,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了查询。
(一)关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
1、结构件项目拟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中,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以下简称“结构件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福建东恒。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福建东恒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发行人出资2550万元、持股比例为51%;自然人石增辉出资2450万元、持股比例为49%。
2、结构件项目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投项目结构件项目由控股子公司福建东恒作为实施主体。
32022年8月30日,福建东恒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了《关于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的实施方案》,同意由福建东恒作为发行人此次结构件项目的实施主体,发行人拟通过借款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实施主体福建东恒用于结构件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并同意了福建东恒与发行人签署借款协议,借款金额总额不超过4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提款之日起不超过5年,借款年化利率为借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下简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福建东恒的其他股东自然人石增辉不提供同比例借款。福建东恒与发行人将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结合届时结构件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照股东会决议确定的借款协议内容签订正式协议。
3、借款协议的核心条款
本所律师查阅了福建东恒的股东会决议,发行人与福建东恒、石增辉拟签署的《借款合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借款事宜已明确的核心条款如下:
序号核心条款主要内容发行人向福建东恒提供资金共计不超过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RMB 45000万元整)的借款额度(一次性额度),
1借款金额以福建东恒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为限。
若发行人募集资金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
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借款额度将相应调整。
借款期限自借款提款之日起不超过5年,福建东恒可根据实际资金安排及需要,与发行人协商借款期限。
2借款期限福建东恒在该期间内根据自身实际资金使用需要向发行人
书面提出额度使用申请,发行人在收到申请后,可在借款额度金额内分次向福建东恒提供借款。
年利率:借款年化利率为每笔借款的借款日(提款日)前
3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5年期借款利率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借款利息根据每笔借款的实际借款额和借款天数计算。
福建东恒将借入的资金专项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
4借款用途构件项目及铺底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途。
(1)到期还本付息。
5(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福建东恒可以提前还款。在福建还款方式
东恒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情况下,发行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罚息、复利、各项从属费用的顺序。
4序号核心条款主要内容
(1)双方均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公开披露的用途与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同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6双方声明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与保证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2)双方均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综上所述,结构件项目由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单方面向其控股子公司福建东恒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其他股东自然人石增辉不提供同比例借款。
(二)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发行人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借款利率定价公允
本次募投项目中,结构件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福建东恒。
募集资金投入方式为发行人单方面向福建东恒提供借款,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率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福建东恒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投项目投资,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持有福建东恒51%的股权,为福建东恒的控股股东。根据福建东恒现行《公司章程》,福建东恒设董事会,董事会设三名董事,其中由发行人委派两名,此外,发行人已委派陈益坚担任福建东恒的财务负责人,发行人能够对福建东恒的经营、借款实际用途和还款安排等实施有效控制。
本所认为,发行人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借款利率定价公允,发行人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二、其他(《一轮问询函》“8.3关于新暴威同业竞争情况的核查”)
(一)新暴威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新暴威与发行人的利益归属不同且相互独立
(1)新暴威与发行人的利益归属不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新暴威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新暴威设立于2016年12月30日,设立时的名称为“上海新笛缇机电有限公司”,系由赵继英与徐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万元,自其设立之日起至今的股权结构及其变更情况如下:
序工商设立/
日期设立/变更后股权结构号变更类型
1201612徐强(代潘延庆办理公司设立)持股年月设立63%,赵继英持股37%220172潘延庆持股63%,赵昌林(赵继英父年月股权转让亲)持股37%
潘延庆持股53.55%,赵昌林持股
32018431.45%,上海溢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年月股权转让(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溢德”)持股15%
42021赵昌林持股67.71%,上海溢德持股年2月减资至92.9万元32.29%上海资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5202141000伙)(以下简称“上海资晶”)持股年月增资至万元78.71%,上海溢德持股15%,赵昌林
持股6.29%
6202111上海资晶持股85%,上海溢德持股年月股权转让15%
上海资晶由潘延庆担任普通合伙人,持股63%,自然人赵继英担任有限合伙人,持股37%;上海溢德由赵继英担任普通合伙人,持股93.3333%,自然人李大荣担任有限合伙人,持股6.6667%。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潘延庆、王颖琳共同控制的企业,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需要潘延庆、王颖琳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新暴威系潘
延庆与赵昌林(后转给其女赵继英)合资经营的公司,新暴威为潘延庆控制的
6公司,实际由赵继英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自新暴威设立以来,王颖琳从未
在新暴威持有股权、享有利益或参与过日常管理经营活动。
(2)新暴威与发行人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内部管理等各方面均保持独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与新暴威独立开展业务,不存在共享销售渠道或采购渠道的情形;发行人与新暴威均独立招聘、独立管理、不存在交叉用工的情况,不存在人员交叉领薪的情形。发行人与新暴威分别建立了各自独立财务核算体系,各自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财务人员也不存在重合。发行人与新暴威的生产经营所需的场所、生产设备(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均独立,不存在共同享有产权(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情形,不存在共有无形资产或使用对方无形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新暴威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潘延庆系新暴威实际控制人,但新暴威与发行人属于不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其利益归属与发行人并不相同,且新暴威与发行人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内部管理等各方面均保持独立。
2、新暴威与发行人的业务不相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新暴威的工商登记档案、报告期内的财务资料、主要销售、
采购合同、相关说明文件,实地走访了新暴威的生产场地,并与实际控制人潘延庆进行了访谈。
(1)新暴威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各方面均不相同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新暴威成立于2016年12月30日,自2018年起逐步承接了宝宜威机电(同为潘延庆与赵继英共同经营的企业)原有的伺服压机
相关业务,主要从事伺服压机及其他相关零配件的生产销售。报告期内,新暴
7威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从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既有及新增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各类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传统制造等行业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升级改造需求,专注智能生产线的设计和制造,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和集成,生产信息采集系统的研发和测试等,为客户提供智能自动化成套设备及解决方案。2022年7月,公司通过收购福建东恒51%的股权,切入锂电池模组结构件业务,形成“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电池零部件”双轮驱动的产品布局。
福建东恒的新能源电池零部件相关业务与新暴威的业务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的智能制造装备业务与新暴威的业务对比情况如下:
发行人的智能制造装备是否相同项目新暴威业务或相似所属专用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其他通用设行业 (C35) 备制造)(C34 否)
从事伺服压装机、扭矩、压
力、数据采集仪表、扭力校主营各类智能制造装备的研
准车、放大器、模拟螺栓以否
业务发、生产和销售
及附件的生产制造、销售业务主要
商标先惠、新暴威、、否商号安徽戎发冲压机器人有限公
主要宁德时代、孚能科技、司、山东伦茨机电有限公否
客户华晨宝马、上汽集团司、南通广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主要上海苏华工业控制设备有限
自动化有限公司、大连
供应公司、无锡铭方科技有限公否美德乐工业组装技术有
商司、上海西芮实业有限公司限公司
标准化产品:
智能自动化成套装备、
主要伺服压装机、扭矩、压力、生产线,工业制造大数否产品数据采集仪表、扭力校准据系统
车、放大器、模拟螺栓等
主要外购标准件:电气控制压装系列:压力传感器、芯
原材 元件、拧紧部件、电 片、D 型插座、磁珠、插 否
料机、工业机器人、气动座、光耦、发光管、二极
8类元件、涂胶类元件、管、贴片电容(阻)、电解
试漏类元件、液压类元电容、片状电容、支架、轴
件、工业 PC 等;铝 承套筒、光栅尺缸体连接
卷、铝型材、绝缘材料件、电机位置调整圆环、电
外购定制件:公司提供机板、电机、同步带轮、内
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六角圆柱头螺钉、十字槽沉向具备加工能力的供应头螺钉、螺钉、螺丝、塑料
商采购的非标准零部 螺 柱 、 W500 正 面 、件,主要为各类机械加 W500NCFK背板、W500-P背工部件 板、W500外壳、传感器
扭矩仪:可充电锂电池、线
路板贴片组件、轴承、木
箱、U 盘、胀紧套、同步带
轮、固定支架、孔用弹性挡
圈 A 型、十字槽盘头自攻螺
钉、内六角螺丝、标牌壳、光盘纸袋
生产设计、精密加工、装配
机加工、铣加工、检测调试否流程和调试生产智能自动化成套装备研伺服压机生产技术否技术发设计与装配技术
CNC加工中心、装配平
生产台、数控铣床、数控机
机床、铣床否
设备床、精密平面磨床和三坐标测量机
(2)新暴威的伺服压机生产技术与发行人的伺服压装技术不同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主研发并掌握的智能制造核心技术之压装技术系指通过对力、位移和速度的控制,实现高质量的压装采样频率不小于
4K,主要应用于各类自动化生产线。针对压装技术,发行人开发了独创的压装设备及针对动力电池包装配线领域的全自动电池包堵塞压装结构并取得“一种全自动电池包堵塞压装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压装结构包括主架、机器人快换母头、堵塞压装组件、工件压板组件等,发行人采购新暴威的伺服压机属于压装成套设备中的堵塞压装组件部分,是发行人压装技术实际应用过程中使用到的外购标准件。新暴威掌握伺服压机生产的核心技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独立拥有“自动伺服压装机的传感器安装结构及安装方法”“高精度台式伺服压机”等21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9发行人子公司长沙先惠的经营范围中虽包括“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但
“伺服控制机构制造”并不属于长沙先惠的实际经营的业务,长沙先惠并未实际生产、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长沙先惠亦不具备生产伺服控制机构的技术和能力。
3、发行人与新暴威的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较小
本所律师查阅了新暴威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新暴威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
相关合同、发票等资料。
(1)关联采购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新暴威之间的业务延续自宝宜威机电,宝宜威机电自2017年起逐步进行业务拆分及转移,至2018年4月不再从事任何与生产有关的业务,将伺服压机等自制生产类业务全部转移至新暴威。自
2018年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新暴威采购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
项目1-9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月
关联交易金额86.72309.7818.5362.9377.12
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成0.10%0.39%0.05%0.32%0.34%本的比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2018年起开始向新暴威采购其自制的伺服压机等自制产品,主要原因系客户定制产品需要,因相关自制产品为外购标准件,发行人向新暴威采购商品的价格系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新暴威采购的主要产品金额随发行人相关客户定制需要而变化,但总体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均较小,且没有显著变化。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新暴威主要产品伺服压机与发行人主要产品智能自动化装备虽存在上下游关系,但伺服压机为标准件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同类型进口品牌包括德国威德曼、西门子等,发行人向新暴威采购伺服压机系基于客户的选择,同时新暴威独立向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销售伺服压机产品,主要客户包括安徽戎发冲压机器人有限公司、山东伦茨机电有限公司、南通广
10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发行人并不会对新暴威的伺服压机产品构成依赖,新暴威亦不存在依赖发行人的情形。
(2)关联销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除前述发行人向新暴威的关联采购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递缇智能向新暴威销售工业触控一体机系新增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
项目1-9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月
关联交易金额16.199.34--
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0.01%0.008%--比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递缇智能向新暴威销售的工业触控一体机主要用于新暴威产品压机或者标定小车的数据采集及控制,系根据新暴威客户需求采购。
销售价格系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递缇智能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与同期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相似商品的价格接近。前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均较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报告期内的前述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预计了发行人与关联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2020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预计了发行人与关联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2021年2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了发行人与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2022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了发行人与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
1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新暴威购销商品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就相关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新暴威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发行人与新暴威的关联交易占发行人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均较小,不会对发行人业务构成重大影响,新暴威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首发承诺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实际控
制控制的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了查询,并与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颖琳除投资发行人、晶流投资、晶徽投资、上海钛和星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钛和星”)外,无其他对外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潘延庆控制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报告期内主
要从事业务的情况如下:
与首发时序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
一般项目:机电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仪器仪表销售;传感器销售;拧紧机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机电配件相关
1宝宜威机电五金产品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的销售和技术否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服务让、技术推广。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电子相关产品
电子产品、机电配件、电缆、五金工
2的销售和进出宝宜威电子具的销售,自有厂房租赁,从事货物否
口、自有房产的进口业务。
出租上海宝宜威测
3从事测试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测试技术的研试技术有限公否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发司
12与首发时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
一般项目:机电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仪器仪表销售,传感器销售,拧紧机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机电配件相关
4上海洋航机电五金产品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的销售和技术否
设备有限公司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服务让、技术推广。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品牌管理,工业产品设计,农业休闲旅游,电子商系新增关
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投资新暴威,
5联方,但上海资晶务),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无其他经营业
无实际经代理,从事网络、计算机科技领域内务营业务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受托房屋租赁,电子产品、文体用品、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从事电子科技、机电科技、计算机科
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零配件、五金交电、办公用伺服压机及其
6新暴威品、汽摩配件、家具的销售,从事货他相关零配件否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伺服压的生产销售装机、扭矩/压力数据采集表、扭力校
准车、放大器和模拟螺栓的加工生产。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系新增关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联方,但
7营);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拟从事储能业上海钛和星与发行人
封存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再生务从事的业
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务不同生资源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蓄电池租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在
13与首发时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数据处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集成电路销售;对外承包工程。
Shanghai 报告期内未发
8 B.I.W Mech 生经营,已于Electrical 无 2019年 8 否月注
Co.Ltd 销
LIONFORD 报告期内未发
9 INTERNATIO 生经营,已于NAL GROUP 无 2019年 8 否月注
LIMITED 销
10洋航國際集團报告期内未发无否
有限公司生经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述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不相同或相似,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019年9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潘延庆、王颖琳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内容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143、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
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
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
人不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
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7、本承诺函自生效之日起,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仍在持续履行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情形。
三、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有关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尚待报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人将向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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