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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NDA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相关事项核查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通过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
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二部(以下简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宏
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06号),根据关注
函的要求,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
现就关注函中要求我所发表专项意见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盈利3,500万元
至5,000万元,同比上升104.88%至106.98%,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5,200万元
至3,700万元。你公司公告称业绩变动主要原因是基于公司已经收到的《行政
网通信为不具商业实质的自循环业务”,对应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为虚增收入和利
润,因此《关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项下尚未支付的
股权收购款9,000万元不再需要支付,由此增加公司利润9,000万元。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股权收购款的相关会计处理,并结合前期收购上
海观峰股权合同相关约定、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是否采取诉讼仲裁措施等详细
说明上述9000万元转回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ReandaCertifiedPublic Accountants LLP
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ADD:12/F,Building E,Sino-Ocean International(2nd Phase),No.210,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慈震寺北裹210號遠洋國際二期E座12屠
CiyunsiBeili,Chao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5,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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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复: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波骥勤”)持有的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观峰”)95%股权和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卓睿”)持有的上
海观峰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上海观峰100%股权,交易对价为
22,500万元。2019年9月,公司与宁波骥勤、江苏卓睿以及上海观峰就收购事
项签署了《关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
一、《收购协议》相关条款:
1.款项支付进度安排
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向资产出让方支付11,500万元;在标的公
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向资产出让方支付2,000万元;
在标的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向资产出让方支付
4,000万元;在标的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向资产出让方支付5,000万元。
业绩承诺方需要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司有权在应付股权转让款中予以
先行相应抵扣,不足抵扣的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偿;抵扣后如有余额的,余额由公司支付给业绩承诺方。
2.业绩承诺条款
《收购协议》规定,上海观峰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019年
度不低于900万元、2020年度不低于1,950万元、2021年度不低于2,300万元。如未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宁波骥勤、江苏卓睿将依约对公司进行补偿。
3.业绩补偿条款
(1)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补偿方式
①补偿金额
在盈利补偿期间内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如上海观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
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方应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的标的公司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
期末累计实现的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承诺的标的公司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方所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在计算任一会计年度的当年应补偿金额时,若当年应补偿金额小于零,则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②补偿金额的支付及操作程序
a.如发生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形,公司有权在尚未向业绩承诺方支付的标
的资产交易对价部分先行予以相应扣减;具体按照关于上海观峰的专项审计报告
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宏达新材、业绩承诺方对需要补偿的业绩进行确认,
并由宏达新材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关于以未支付的标的资产对价部分先行扣减业绩承诺金额的确认书。
b.若按照上述①方式扣减后仍然不能完全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的,则业绩承诺
方应当在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上述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当期应当补偿的金额。
(2)减值测试补偿
①资产减值需补偿金额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应当对上海观峰进行减值测试,如减值测试的结果为期
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已累计支付的补偿金额,则业绩
承诺方应当按照以下公式对甲方另行给予现金补偿:
资产减值需补偿金额=期末标的公司减值额×100%-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已累计支付的补偿金额。
期末标的公司减值额×100%=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扣除
业绩承诺期内拟购买资产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②减值测试补偿的实施程序
如发生需要进行减值测试补偿的,在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关于标
的资产减值的现金金额后,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公司发出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书
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一次性全额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3)补偿的其他规定
业绩承诺方进行业绩承诺补偿以及减值测试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本次获得
的全部交易对价,即不超过人民币22,500万元;其中,业绩承诺方应当按照各
自原持有上海观峰的股权比例情况按比例承担业绩补偿,业绩承诺方各自进行业
绩承诺补偿以及减值测试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
二、业绩完成及需补偿情况
1.业绩完成情况
根据《收购协议》约定,上海观峰原股东宁波骥勤、江苏卓睿需补偿给公司22,500万元,如下表:
单位:万元
2.业绩补偿金额计算过程
《收购协议》各方约定:业绩承诺方进行业绩承诺补偿以及减值测试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本次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即不超过人民币22,500万元。
当期业绩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的标的公司净利润数5,150
万元-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16,286.25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承诺的标的公司净利润数总和5,150万元)×业绩承诺方所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22,500万元-累计已补偿金额0元=22,500万元
另外,因上海观峰2021年末净资产为-11,249.76万元,评估价值按0元计
算。资产减值需补偿金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22,500万元-期末标的资产评估
值0元)×100%-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已累计支付的补偿金额0元=22,500万元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
《事先告知书》明确了“专网通信为不具商业实质的自循环业务”,对应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为虚增收入和利润。
三、《收购协议》履行情况及会计处理
1.协议履行情况及会计处理
目前为止,公司按《收购协议》已累计向宁波骥勤、江苏卓睿支付现金共计1.35亿元,剩余9,000万元尚未支付。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2019年收购完成时会计分录
其他应付款-江苏卓睿675万元
贷:银行存款13,500万元
2.2022年末确认业绩补偿款时会计处理
由于考虑到宁波骥勤、江苏卓睿履约能力弱,很可能无法支付对公司的业绩
补偿,公司仅确认尚未支付的应付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其余13,500万元的
业绩补偿款是否能够收回无法确定,暂不确认为金融资产。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金融资产
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对报表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规定,
当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与该或有对价相关的补偿并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
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利确认为金
融资产,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收购协议》项下业绩补偿款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公司确认为交易性金融
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该项认定增加公司净利润9,000万元。增加净资产9,000万元。
四、《收购协议》诉讼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起诉讼事项的议案》并公告,后期公司将采取诉讼措施进一步维护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目前诉讼事项尚未立案,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及时公告。
综上,公司业绩补偿款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相关会计处理会增加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利润9,000万元,增加净资产9,000万元。
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了《关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重点
关注了业绩对赌的相关条款,询问了解了业绩对赌方及原实际控制人的最新情况。
财务报表、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年、2020年《关
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审计了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
③获取并查阅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0号)。
④检查公司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载交易情况,复核了宏达新材其他应付款中未支付股权款2022年的期末余额。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将应付未付宁波骥勤、江苏卓睿的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作为
业绩补偿款进行抵扣,对其他应付款的转回依据是合理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核查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利安达会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0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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