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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3证券简称:钱江摩托公告编号:2023-010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3日(星期五)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2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志豪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94106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393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87971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08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347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08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股份61347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0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
61347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0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194106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347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94106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347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2-·(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
同意193187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69%;反对918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164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0300%;反对918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7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青律师、张晓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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