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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预先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如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强新张世潮姜青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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