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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71号关于对刘正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正清,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查明的事实,刘正清作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制药)董事长、总经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月3日,刘正清授意胡某某在申万宏源证券下属营
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82*******86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 A4******72
和深圳股东账户01******59。2015年2月27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刘正清实际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频繁交易汉森制药股票,累计买入672764股,成交金额1137.99万元,累计卖出
1862164股,成交金额3195.73万元。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正清的上述行
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9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
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
十八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正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正清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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