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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公司在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前,就如下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如下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独立完成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子阳刘红霞黄晓亮徐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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