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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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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3-2-10 00:00:00 浏览:  4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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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0证券简称:新莱应材公告编号:2023-009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9日(星期四)下午2: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9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2月9日(星期四)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3年2月2日(星期四)。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波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所持股份数为132846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36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8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9852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89%。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95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142699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85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88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985289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3489%。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2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表决结果:
142699634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8528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
142692134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7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845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9%;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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