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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补充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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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补充回复的公告

赤羽 发表于 2023-2-10 00:00:00 浏览:  7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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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世界科技为先
证券代码:300422证券简称:博世科公告编号:2023-007
债券代码:123010债券简称:博世转债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补充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2022年12月27日,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博世科”)的控股股东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国控”)及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共同签署了《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广州环投集团拟将所持博世科52198764股股份转让给宁国国控,转让的价格为9.95元/股。同日,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广州环投集团拟将其享有的占公司总股本19.64%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宁国国控行使。本次交易完成后,宁国国控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宁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2022年12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补充回复2022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6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相关问题函询广州环投集团和宁国国控,并于2023年1月17日根据各方回函情况就回复内容进行了公开披露,具体内博览世界科技为先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基于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审慎理解,广州环投集团认为,其于2021年2月4日通过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方式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2021年10月22日,广州环投集团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99155880股,并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该增持行为属于进一步巩固控制权的措施,因此,除前述定向发行股份外,广州环投集团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55698764股股份自2021年10月22日起锁定,并于2023年4月22日之后流通。
鉴于《股份转让协议》之标的股份于2023年4月22日后流通,经友好协商,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及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并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由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协商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三、《补充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1、协议签订方
甲方: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
丙方1:王双飞;丙方2:宋海农;丙方3:杨崎峰;丙方4:许开绍(以下统称“丙方”)
2、协议的主要条款
各方经充分协商,对原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股份转让协议》第2.2条现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充分协商,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博世科52198764股,占博世科总股本10.34%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将于本协议生博览世界科技为先效后由甲方与乙方届时协商确定”。
第二条《股份转让协议》第11.1条现修改为:“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即各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本协议以以下四者中最晚达到之日(“生效日”)起生效:*2023年4月22日后;*乙方和甲方
收到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本次交易相关安排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甲方已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实施减持至甲方所持股份比例低于30%”。
第三条《股份转让协议》第11.2条现修改为“本协议最迟在2023年4月
30日未达到11.1约定的生效条件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有权以书面
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其他方之日起即行终止。该等情况下,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配合将于本协议解除后向乙方返还共管账户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并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
第四条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丙方各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报批、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风险提示
1、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股份交易事项尚需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的事前审批核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本次交易事项有关各方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本次股份交易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协议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博览世界科技为先1、《关于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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