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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2月1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
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4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专业会计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
第十八条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
通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
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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