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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哈工智能”)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至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为本次交易所编制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及其摘要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风险,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拟提交至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
其摘要、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招商引资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之一艾迪实际控制的企业,交易对方江西省宜丰县同安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预计将超过5%,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艾迪。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如有)需回避表决。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世青陆健潘毅
2023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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