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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9号
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2022年12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在上市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集团”)、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分别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华宝信托、中诚信托签署《差额补足协议》
和《保证合同》约定东南集团对其承诺保底收益,郭明明、王丽芳夫妇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3月,东南集团、郭明明夫妇与上述认购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将差额补足及保证责任延期至
2020年12月。
东南集团、郭明明未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
1第十七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2.1条、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郭明明及东南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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