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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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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93入市 发表于 2023-2-16 00:00:00 浏览:  5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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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29.26元/股调整为28.93元/股。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范围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2月15日,并同意以28.9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2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陈向东刘圻李春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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