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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29.26元/股调整为28.93元/股。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范围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2月15日,并同意以28.9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2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陈向东刘圻李春
2023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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