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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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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牛哥 发表于 2023-2-18 00:00:00 浏览:  5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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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编:518038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律师声明-----------------------------------------------3
第二节正文-------------------------------------------------5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宜--------------------------------------------6
三、本次归属相关事宜--------------------------------------------7
四、结论性意见----------------------------------------------11
1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指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指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指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会认为需激励对象指要激励的人员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本次归属指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安排相关事宜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本次调整指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相关事宜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自律监管指南》指露》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激励计划(草案)》指划(草案)》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律意见书指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3)第008号
致: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
1.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信达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
3法律意见书
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5.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4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本激励计划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体如下:
1.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0年10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肯定性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3.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体如下:
1.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法律意见书
2.2023年2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性意见。
3.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宜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已调整为
19.38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2022年5月27日,公司以总股本14409181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6455089.60元(含税)。
因此,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应当进行调整。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调整方法如下:
P=P0-V=19.38元/股-0.60元/股=18.78元/股
6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已将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18.78元/股。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相关事宜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5日,因此,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4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
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7-2019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以2017-2019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前述“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未扣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
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S、A、B、C 四档,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S A B C
8法律意见书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100%8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本次归属条件的成就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任职期限要求
9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25人,其中,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余19名激励对象均在公司任职12个月以上,满足任职期限要求。
4.根据公司说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25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于
2021年5月离职,2022年1月再次入职,本次个人考核年度为2021年度,该激励对
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公司相关年度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年度营业收入
12017年度242227557.01
22018年度243886612.82
32019年度270839560.39
42017年度-2019年度平均值252317910.07
52021年度427554397.42
根据上表,以2017-2019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69.45%,不低于3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满足归属条件的要求。
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根据《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5名,其中,6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离职后又重新入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其余18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人数(人)考核评级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7 S/A 100%
1 B 80%
10法律意见书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合计18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满足归属条件的要求。
(四)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授予权益总量的50%。
据公司说明,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激励对象人个人层面考计划归属的限制本次归属的限本次归属的限制性数(人)核评级性股票数量(股)制性股票比例股票数量(股)
17 S/A 121500 100% 121500
1 B 6000 80% 4800
合计126300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公司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
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
属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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