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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联方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世会先生为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智”)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满足安徽光智资金需求,也是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且无需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开展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日宏白云孙建军
202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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