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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37号关于对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
经查明,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崴商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3月17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东洋”或“上市公司”)披露公告称,其与李兴祥及宝崴商贸协商后三方拟签署《债务转移三方协议书》,宝崴商贸取得李兴祥相关资产,李兴祥将其应付上市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款
9332.16万元人民币与迟延期间相应的利息的债务转移给宝崴商贸,宝崴商贸承诺于 2022年 6月 30日前以现金方式向 ST东洋偿还债务,但宝崴商贸到期未履行承诺。
宝崴商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第7.7.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宝崴商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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