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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股份: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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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股份: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的公告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3-2-28 00:00:00 浏览:  4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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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7证券简称:宋都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017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94501935.94元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相关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公司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或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需要,公司为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债权人”或者“合伙企业”)签订的合作配套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4.88亿元。(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67号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人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正起”)因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西湖区法院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原告住所原告法定代表人,职务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3号楼23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正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被告基本情况
序号被告人与公司关系被告名称被告住所被告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告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潘村路39-1号1楼戴克强,董事长被告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颂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第17幢5楼赵菲菲,执行董事被告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淳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第18幢1楼158室赵菲菲,总经理被告四公司本级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789号宋都大厦506室俞建午,董事长
1/4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3000000元,并支
付利息1558550元。
2、判令被告一、二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一应付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逾
期利息6117500元,以及违约金7911750元。
3、判令被告二、一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回购价款4112716.68元
4、判令被告二、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以股权投资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支付
逾期利息122000元,以应付未付股权回购价款和逾期利息之和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423471.67元。
5、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1255947.59元(包括律师费120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55947.59元)
上述金额暂计为94501935.94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及案外人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集团”)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通过向被告三增资取得被告三40%股权,并向被告一提供借款的方式与各方就富政储出【2021】9号地块项目展开投融资工作。同日,原告与被告二、三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增资后被告三的注册资本金变为1000万元,其中原告持有被告三40%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被告二持有被告三60%股权,被告二对目标股权具有买入选择权,自被告二按约定发出《股权购买通知》之日起,即构成被告二购买目标股权的不可撤销的义务。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还款合同》,约定原告按合伙企业资金到位情况向被告一发放不超过4.84亿的借款。为担保被告一、二前述合同义务的履行,被告二、
三、四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信用保证担保。
2021年6月18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三支付增资款400万元和向被告一发放了借款2.4亿元。
2021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及宋都集团共同签署了《及相关交易文件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一》”)
各方确认原告已向被告发放借款I-2.4亿元,被告一承诺将于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I本金2亿元,剩余4000万元本金(以下简称“剩余标的债务I”)的到期日延长至2022年6月28日。原告同意在满足《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一》约定的条2 / 4件下向被告一补充发放本金不超过1.56亿元的借款(以下简称“补充标的债务I”,补充标的债务I与剩余标的债务I以下合称为“标的债务I”),补充标的债务I的到期日同为2022年6月28日。
2021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及宋都集团签署了《及相关交易文件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二》),对目标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进行了变更约定。
2021年12月31日,被告一偿还完毕借款I中的部分本金2亿元及利息,同日原
告向被告一发放补充标的债务I共计5500万元。
根据约定,被告一应于2022年6月28日向原告偿还标的债务I剩余本金9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二应于2022年9月28日前支付完毕目标股权购买价款。截至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目标股权购买价款为4112716.68元。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被告一、二应根据协议条款标准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款项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预期利息及相应违约金。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120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5947.59元应由被告一、二连带承担。鉴于
被告一、二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三、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
权要求被告二、三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四、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过去12个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在审诉讼金额为3.6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8%),主要涉及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纠纷事项。其中公司子公司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其时任法定代表人为俞建午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于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为50.76万元,由此俞建午先生被限制高消费,目前该事项正在申诉过程中。
累计本次诉讼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在审诉讼金额为4.6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8%),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3/4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3、民事裁定书
4、应诉通知书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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