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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独立董事:田进金宝长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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