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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拟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批准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相关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相关议案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工集团”)在内的不超35名(含本数)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公司拟与新工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新工集团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前后,均为公司控股股东,系公司的关联方,新工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新工集团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本次认购将可能导致新工集团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新工集团已作出股票限售期限承诺,该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此页无正文,系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广基高燕萍沈永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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