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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6.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的需要
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7.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8.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保证公司本次证券发行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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