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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行为,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双方发挥协同效应。各项交易定价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对双方是公允合理的。我们同意将此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资质。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公司的利益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希元张仁寿窦林平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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