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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智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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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智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独归 发表于 2023-3-3 00:00:00 浏览:  6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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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目录
释义....................................................2
正文....................................................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发行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8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11
四、结论意见...............................................15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认购邀请书》指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申购报价单》指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购报价单》《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缴款通知》指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认购协议》指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
德恒、本所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法律意见》指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注册办法》指理委员会令第206号)
《管理办法》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修订)》
《实施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细则》(上证发〔2023〕34号)
《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0488-21 号
致: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2.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认购及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中涉及引用验资报告、认购配售相关的报表、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本所对该等报告、报表、公告等相关文件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3.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过程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9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2021年1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议案。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发行人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授权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二)上交所的核准2021年12月27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124号),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年12月29日,发行人公告《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和《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三)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2022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97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上交所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及同意注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发行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
(一)发出认购邀请
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7日8:30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向87
家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经本所律师审阅《认购邀请书》,上述《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发行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原则和程序、
对发行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追加认购程序、发行失败的处理措施、特别提示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2023 年 2 月 17 日(T日)上午8:30至11:3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收到16家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序号投资者(元/股)(万元)
1合肥海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2.605000.00
2张忠孝13.303000.00
12.802500.00
3安徽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1.803000.00
11.203500.00
4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13.35 3000.00
12.934300.00
5 UBS AG
11.355300.00
6远信中国价值成长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781500.00
中信资本中国价值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711.781500.00

12.865450.00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318580.00
11.9810420.00
13.251500.00
9蔡秀清12.001500.00
11.161500.00
11.881600.00
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骏益3号
1011.58180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282300.00
11.751500.00
11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1.501500.00
11.251500.00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13.392770.00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853970.00
12.2610290.00
12.991500.00
13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12.553000.00
1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1.172700.00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8号
1513.13510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535000.0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其提交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其申购报价单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三)定价和配售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和《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发
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原则和程序,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最终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2.53元/股,发行数量为
2954509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0199990.23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11家获配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
1合肥海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99042249999987.66
2张忠孝239425329999990.09
3安徽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99521124999993.83
4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2394253 29999990.09
5 UBS AG 3431763 42999990.39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34956154499999.33
7蔡秀清119712614999988.78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6839539699989.35
9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239425329999990.09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8号
10407023150999994.4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96232000076.19
合计29545091370199990.23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数量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
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施细则》的规定。
(四)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认购协议》
配售结果确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11家认购对象发出《缴款通知》,通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需支付的获配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并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分别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包含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款项支付、发行人和认购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协议生效、有效期及终止等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与上述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五)缴款及验资
2023年2月24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3)第0885号),截至2023年2月22日,主承销商指定的股东缴存款账户合计收到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总额370199990.23元。
2023年2月28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3)第0622号),截至2023年2月24日,发行人实际发行股票29545091股,募集资金总额370199990.23元;扣除10443396.23元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56594.00元,其中
29545091.00元计入股本,剩余330211503.00元计入资本公积;截至2023年2月24日,发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449391939.00元。
(六)承诺事项
根据《认购邀请书》和投资者认购文件,投资者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根据《认购邀请书》和投资者认购文件,投资者承诺若本次发行获得配售则其获配份额在发行后的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申购时间认购的对象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其提交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其申购报价单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数量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与获配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I类专业投资者、II类专业投资者、III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保守型(C1)、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和激
进型(C5)等五种级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投资者不允许参与本次申购,普通投资者 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投资者除外)、C2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核查要求后可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均具有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具体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受能力是否适配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2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合肥海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积极型(C4) 是
4 UBS AG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是6 张忠孝 激进型(C5) 是
7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8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9 安徽邦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积极型(C4) 是
10 蔡秀清 积极型(C4) 是
11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积极型(C4) 是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最终获配的所有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合肥海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忠孝、安徽邦泰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蔡秀清、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
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2.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
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3.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UBS
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AG 为合格境外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4.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玉泉
97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享盈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财达
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汇通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
享通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博鑫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全盈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盈阳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天禧定增3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1058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君享尚鼎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毅远定增1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宜庆礼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悬铃1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2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5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成
桐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9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哈德逊9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尚鼎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开赢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磐恒金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96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添盈增利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玉泉112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财信长盈8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金牛二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悦熙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壹仙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丰利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2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西湖大学
定增量化对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7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2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5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3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
基金定增量化对冲3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启星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玉隐定增量化对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等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5.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6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8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2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2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5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8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
江38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40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
浦江50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5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
金浦江5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58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
基金浦江58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59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
德基金浦江6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69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76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78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8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87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90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9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股债平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等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6.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8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LN540;其管理人为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030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对象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备案。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送根先生。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及人员亦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四)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根据《认购邀请书》和投资者认购文件,投资者承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主体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
得上交所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及同意注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2.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
的内容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申购时间认购的对象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其申购报价单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数量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与获配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主体资格。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杨兴辉
承办律师:
张鼎城
承办律师:
黄丽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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