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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
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经过调查了解和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延
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主要是为
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
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倪受彬刘劲容:
阮数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
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倪受彬:刘劲容:
阮数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
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倪受彬:刘劲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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