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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聘任周纯同志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周纯同志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经核查,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史占中、余振、潘红波、张跃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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