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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08证券简称:中信博公告编号:2023-003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42.19元/股调整为42.16元/股;并基于法规修订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12、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怀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2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2年3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3)。
4、2022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5)。
5、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2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1、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于2022年5月27日披露了《中信博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确定以2022年6月1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需进行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2.16元/股(42.16元/股=42.19元/股-0.03元/股)。
2、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32022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所变化,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归属安排不得归属的期间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调整前调整后
一、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内容一、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内容
…………
(三)首次授予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归(三)首次授予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属安排和禁售期排和禁售期
3、归属安排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
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在下列期间内归属: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内;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露后2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间。
他期间。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上述“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二、预留授予权益的具体内容二、预留授予权益的具体内容
…………
(三)预留授予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限(三)预留授予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
售期、归属日、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和禁售期期、归属日、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4、归属日4、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
4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激励对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激励对象获得的第象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内归属:(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一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10日内;
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露后2个交易日内;间。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他期间。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5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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