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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我们认为: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包括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翟志胜、崔惠俊、卜功桃
2023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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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hw11518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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