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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润装备:通润装备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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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润装备:通润装备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失心疯 发表于 2023-3-10 00:00:00 浏览:  8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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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27层邮编:200041
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三年三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3年2月14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通润装备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通润装备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自上市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停止交易之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2年5月16日至2023年2月14日(以下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通润装备股票的情况
根据前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上述自查期间,除以下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蔡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交易时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结余股数(股)
2022-11-16-86900260700
蔡岚已就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出具自查报告,并作出如下说明:
“自查期间,本人有买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的情况,本人直系亲属没有买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的情况;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本人未参加相关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披露前,本人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上述股票买卖系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综上,蔡岚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2、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徐庆荣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交易时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结余股数(股)
2022-07-27-2600-
徐庆荣已就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出具自查报告,并作出如下说明:
“自查期间,本人有买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的情况,本人直系亲属没有买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的情况;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本人未参加相关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筹划、制订、论证、决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披露前,本人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通润装备 A 股股票。上述股票买卖系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综上,徐庆荣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国泰君安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期末持与本次交易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名称账户类型有股数
的关联关系数(股)数(股)
(股)
国泰君安自营账户517468951084686622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资管计划237600237600-问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自查报告:“本公司通过自营账户买卖通润装备股票系将其作为一揽子股票组合用于股指期货、个股期权、股指期权、ETF 基金以及场
外衍生品合约对冲的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是基于其投资策略执行的交易操作;
本公司资管计划买卖通润装备股票也是独立的、基于其投资策略执行的交易操作。
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
根据各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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