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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26号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3号),你公司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不规范,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只披露了期末应收关联方保理款本金余额,未包括未收回利息金额。你公司对此进行了更正,于2023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2021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额”合计披露差错金额为2022.42万元,“2021年末占用资金余额”合计披露差错金额为1288.54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
1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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