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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6证券简称:方正电机公告编号:2023-020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星期五)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73号方正电机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融先生6.召开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23年2月23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712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879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1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7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62998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所持(代表)股份1832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1832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67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73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4185%;
反对1239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231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024%;反对1239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9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73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4185%;
反对1239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231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024%;反对1239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9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曹静、郑上俊律师认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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