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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号:002096股票简称:南岭民爆公告编号:2023-014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3年2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3年3月1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变更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的公告》。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交
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
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佳兴世尊酒店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德坤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
14人,代表股份959870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4515%。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79070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356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1807995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95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5%,下同)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223178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89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提案逐项进行审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本提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付军先生、曾德坤先生、邓小英先生、宗孝磊先
生、陈宏义先生和孟建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会议逐项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付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181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862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8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
2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2选举曾德坤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181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862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8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3选举邓小英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181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862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8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4选举宗孝磊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181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862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8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5选举陈宏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181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862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8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6选举孟建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181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862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8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本提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运敏先生、郑建明先生和唐祺松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会议逐项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王运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181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862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8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2选举郑建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181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44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862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8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3选举唐祺松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181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862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8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案》。
本提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宋志强先生和谢慧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程金华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次会议逐项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宋志强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181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02选举谢慧毅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181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44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朱志怡律师和朱龙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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