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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计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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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计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3-3-15 00:00:00 浏览:  5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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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0 证券简称:*ST计通 公告编号:2023-021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虹计通”)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5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涉及
事项的相关问询,积极组织相关各方进行逐项落实及核实,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1:请你公司尽快核实《决定书》认定的相关事项对你公司
前期已披露财务报告的影响,说明公司是否拟对相关定期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是否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如是,请说明更正的具体计划与期限;如否,请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
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关注函》的要求及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及核实。根据《决定书》认定的相关事项,公司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8963941.71元,公司对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本次更正的具体计划与期限拟定如下:
1、公司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进行初步测算,2017年追溯
调整后的净利润为负,2017年度财务报告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的规定,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对追溯调整涉及的全部年度的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2、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就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立信”、“审计机构”)对公司相关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项工作已于2023年1月30日全部履行完毕;
3、公司编制《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并交由审计机构审核。审计机构对相关年度进行全面重新审计后,出具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及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出具《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
此项工作已于2023年3月9日全部履行完毕;
24、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上述各项报告完成后,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就《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项工作已于2023年3月15日全部履行完毕。
会计师回复:
我们已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更正后的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更
正后的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并对重新审计的结果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186 号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及信会师
报字【2023】第 ZA10187 号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另外,我们对于追溯调整涉及的全部年度的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183 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
问题2:《决定书》显示,你公司2017年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利润732307.76元,通过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虚增营业利润
8231633.95元,通过前述虚假贸易和会计处理,共导致公司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8963941.71元。请你公司明确本次立案调查结果对你公司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会导致你公司2015年至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为负的情形,并做出相应说明。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3本次立案调查结果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具体说明如下:
1、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15年年度报表》、《2016年年度报表》,
公司2015年、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决定书》认定的相关事项发生于2017年,本次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2015年、2016年财务报表不产生影响,相关年度财务数据未发生变化,即2015年、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仍为负;
2、根据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立
信出具的《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重新审计)》、《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重新审计)》、《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公司2017年、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
2015年至2018相关净利润数据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13614806.46-28947172.15-1794293.71-18117687.99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16093071.42-29412819.12-5776798.88-19202229.14润
会计师回复:
上述公司的说明与我们重新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186
号 2017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187 号 2018 年
度审计报告以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183 号前期会计差错更
4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一致,公司2015-2018年连
续四年净利润为负。
问题3:你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
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为你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且相关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请你公司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况,并说明立案调查结果对你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其他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况;(2)根据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立信出具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本次立案调查结果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公司2021年度业绩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对已披露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2021年12月31日
报表影响项目更正前金额更正金额更正后金额
应收票据3667000.00-38600.003628400.00
应收账款146816733.02-6696236.94140120496.08
合同资产64965670.52-574631.3464391039.18
5流动资产合计512559781.02-7309468.28505250312.74
递延所得税资产10422281.101267206.3211689487.42
其他非流动资产26966246.81-1138573.9625827672.85
非流动资产合计130318810.13128632.36130447442.49
资产总计642878591.15-7180835.92635697755.23
其他应付款17891855.23732307.7618624162.99
流动负债合计248656081.93732307.76249388389.69
负债合计254701521.21732307.76255433828.97
盈余公积13740099.42-646363.0713093736.35
未分配利润16123363.90-7266780.618856583.29
所有者权益合计388177069.94-7913143.68380263926.2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642878591.15-7180835.92635697755.23
2.合并利润表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2021年度
报表影响项目更正前金额更正金额更正后金额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7837116.80-885959.42-8723076.22“-”号填列)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4169482.03939428.71-3230053.32“-”号填列)
营业利润8939610.8453469.298993080.13
利润总额8957763.9453469.299011233.23
所得税费用-1208244.898020.40-1200224.49
净利润10166008.8345448.8910211457.72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2021年12月31日
报表影响项目更正前金额更正金额更正后金额
应收票据3667000.00-38600.003628400.00
应收账款140505851.27-6696236.94133809614.33
合同资产54589976.79-574631.3454015345.45
流动资产合计416236410.72-7309468.28408926942.44
6递延所得税资产10248700.251267206.3211515906.57
其他非流动资产10906246.81-1138573.969767672.85
非流动资产合计166723402.92128632.36166852035.28
资产总计582959813.64-7180835.92575778977.72
其他应付款17740525.79732307.7618472833.55
流动负债合计191040884.95732307.76191773192.71
负债合计197086324.23732307.76197818631.99
盈余公积13740099.42-646363.0713093736.35
未分配利润13819783.37-7266780.616553002.76
所有者权益合计385873489.41-7913143.68377960345.73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582959813.64-7180835.92575778977.72
总计
2.利润表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2021年度
报表影响项目更正前金额更正金额更正后金额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7444085.17-885959.42-8330044.59“-”号填列)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3623392.89939428.71-2683964.18“-”号填列)
营业利润4067538.0753469.294121007.36
利润总额4081912.4553469.294135381.74
所得税费用-1393531.798020.40-1385511.39
净利润5475444.2445448.895520893.13
会计师回复:
针对2021年财务报告是否存在其他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的情况,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从收入交易中选取样本,测试与销售合同复核和审批相关
的控制运行有效性;
2)从收入确认中选取样本,测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复核和审
批的控制运行有效性;
73)从收入交易相关的收付款选取样本,测试与收入交易相关
的收付款复核和审批的控制运行有效性;
4)从收入交易中选取样本,对检查项目的交易背景进行了解;
5)从收入交易中选取样本,对交易的合同、发票、收入确认
依据、物流及银行流水等资料进行检查,并执行函证程序。
6)了解和测试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及可收回性评估相关的关键
内部控制;
7)复核管理层基于客户的经营情况、市场环境、财务状况、历史回款情况的分析;
8)对应收账款检查相关文件以复核应收账款账龄划分的准确性,并结合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结合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辅证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性;
9)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及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的评估;
10)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披露的充分性;
11)检查交易收款情况,其重要信息是否与银行回执相符。
结论:上述公司回复(1)与我们在执行华虹计通2021年财务报
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信息不存在重大不一致情形,我们在对华虹计通
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虚假贸易
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况。
上述公司回复(2)中所列数据与我们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
第ZA10183号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一致,本次立案调查结果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公司2021年度业绩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8问题4:请结合《决定书》对你公司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的认定以及问题2回复,说明你公司是否触及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律师及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针对问题4,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具体
情况如下:
(1)根据《关于发布的通知》(2020年12月31日发布,以下称“《通知》”)的规定:“一、新规1第1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1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
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16日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1根据《通知》的规定,“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当被终止上市:……(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中,《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2018年11月16日实施,2020年6月12日废止)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鉴于,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即《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结合《决定书》对公司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的认定以及问题2的回复内容,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本次立案调查结果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为负,根据《通知》的规定,属于适用《实施办法》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情形。
综上,因公司出现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的情况,公
10司触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就规则适用、文件效力等做进一步具体研究,并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最终适用情形将以有关部门认定或最新文件(如有)为准。
会计师回复:
结合《决定书》对公司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的认定以及问题2我们
的回复内容,并根据我们对于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的结果以及对追溯调整涉及的全部年度的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审核后的结果,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至2018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
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针对上述公司对于适用规则及情形的说明,我们无法对此发表意见,将以有关部门最后裁定为准。
律师回复:
结合《决定书》的认定,本次立案调查结果导致公司2015年至
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公司触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特此公告。
11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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