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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〇二三年三月
1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控
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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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二条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
3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
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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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方为有效提交。
第二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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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七)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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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
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九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工作评估
第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公司证券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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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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