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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济医药: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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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济医药: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枫叶 发表于 2023-3-20 00:00:00 浏览:  8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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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博济医药证券代码:30040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3月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9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4
(五)激励计划的考核...........................................15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2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22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22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2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2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24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5
(六)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25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26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28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29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29
(十一)其他...............................................30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3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32
(一)备查文件..............................................32
(二)咨询方式..............................................32
2/32一、释义
博济医药、本公司、指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指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激励对象指人员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有效期指
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限售期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解除限售期指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指的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归属指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所需满归属条件指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归属日指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号》
《公司章程》指《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
博济医药、本公司、指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2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博济医药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博济医药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博济医药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32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32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博济医药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博济医药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50人,包括:
(1)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部分外籍员工,主要系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战略发展、经营管理、技术研发、项目建设、业务拓展及企业文化建设等
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转型升级战略目标落地,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2、本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6/32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871.77万股的0.27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
28.5714%,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序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公告姓名国籍职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
号票数量(万份)日公司股本总额益总数的比例的比例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18022.8571%0.2170%
(3人)
2预留205.7143%0.0542%
合计10028.5714%0.271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3、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871.77万股的0.67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
71.4286%,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获授的限制性股获授的限制序股票占本计划票占本计划公告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号拟授予权益总日公司股本总额
(万份)数的比例的比例
WENBIN(中 澳大
1总监30.8571%0.0081%
文名:温斌)利亚公司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221762.0000%0.5885%
(46人)
3预留308.5714%0.0814%
合计25071.4286%0.67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7 / 3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授予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871.77万股的0.949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871.77万股的
0.81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5.714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871.77万股的
0.135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2857%。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871.77万股的0.2712%,其中首次授予80.00万股,占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预留20.00万股,占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871.77万股的0.6780%,其中首次授予220.00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88%;预留30.00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上述两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本期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为862.54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3393%,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8/32(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解除限售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解除限售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3)限售期
9/3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若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其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其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
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
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第一解除限售数量占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第一类限制性股解除限售安排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25%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25%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25%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25%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0/32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部分各
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
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第一解除限售数量占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第一类限制性股解除限售安排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30%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30%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40%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11/32*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32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归属安排归属时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第一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0%个归属期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第二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0%个归属期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第三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0%个归属期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
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及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归属安排归属时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50%个归属期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第二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50%个归属期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13/3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价,下同)为每股5.4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4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93元的50%,为每股5.4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34元的50%,为每股4.67元。
14/32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价,下同)为每股8.75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7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93元的80%,为每股8.7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34元的80%,为每股7.47元。
(五)激励计划的考核
1、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5/3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6/32*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对发生第1)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6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
注:“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承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7/3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
注:“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 A B C D
评分100-85分84-75分74-60分60分以下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100%90%80%0
如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
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未解除限售部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2、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8/32*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9/32*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三个归属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5%;
注:“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承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20/32第二个归属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5%;
注:“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 A B C D
评分100-85分84-75分74-60分60分以下
个人归属比例100%90%80%0
如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1/32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博济医药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博济医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
等待/限售期、禁售期、归属/解除限售条件、归属/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
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博济医药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2/32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博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博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23/32(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博济医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博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博济医药本
24/32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博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价,下同)为每股5.4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4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93元的50%,为每股5.47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34元的50%,为每股4.67元。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5/3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价,下同)为每股8.75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7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93元的80%,为每股8.75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34元的80%,为每股7.47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博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博济医药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6/32首次授予第一解除限售数量占
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第一类限制性股解除限售安排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25%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25%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25%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25%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
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第一解除限售数量占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第一类限制性股解除限售安排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30%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30%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40%
售期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归属安排归属时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27/32首次授予第一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30%
个归属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第二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30%个归属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第三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40%个归属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
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及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归属安排归属时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50%个归属期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第二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50%个归属期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这样的解除限售/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博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博济医药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
28/32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博济医药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博济医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设置了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29/32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博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归属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归属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博济医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30/3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博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博
济医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博济医药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31/32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5、《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丹丹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32/32(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丹丹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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