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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96号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3号楼生物科技楼310号房;
潘琦,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徐宏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怿,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经查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银河”)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7月 30日,*ST银河与贵阳银行签订《抵押合同》,
约定*ST银河以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资产,为*ST银河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向贵阳银
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主债权涉及2亿元本金。2018年
8 月 22 日,该笔抵押担保完成登记手续。*ST银河未对上述关联
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ST银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6条的规定。
*ST 银河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原实际控制人潘琦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4.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银河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宏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银河时任财务总监张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潘
琦、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裁徐宏军、时任财务总监张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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